第381章 大变革(3 / 7)

买宋 参见大总管 4487 字 3个月前

朝立国之初,已是“一路之事,无所不总”,俨然成为地方高层政区的政府。

首先,从其本身的理财职能来看,它“经度一路财赋”,了解盈虚有无,筹办向朝廷上供的钱物;年终计算各州县的出入,盈者取之,亏者补之;每年巡行所部,检查储积和帐册。

转运司在财政方面的具体职责一般有5条:1是户口的增减;2是土地的荒辟;3是盐、茶、酒税的增亏;4是上供、和籴、和买物品,不亏于年额抛数;5是申报朝省文字和帐册、案卷齐备。

这清楚地反映了转运司作为高层地方政府的性质。

其次,与后设的提刑司、提举司相比,转运司的这一地方性质更为明显。

神宗元丰元年1078年七月,始命各路提刑司拘收本路转运司所桩管的缺额禁军请受,年终向枢密院申报数目。

同年八月,以“诸路财赋,岁入岁支,转运司多不尽心,惟称阙乏”,故令转运司“自今三年一供”,“送提点刑狱司驱磨保明,上中书点检”。

南宋孝宗时,诸路经总制钱并委提刑司督责。

所有这一切都清楚地表明提刑司在财政上是代表中央的。

提举司是新法机构,它负责农田水利法、青苗法、免役法、市易法等在本路的推行与相关财务。

但它通过新法所获得的赢利一般归入朝廷封桩范围,除雇役钱外,不负担本路经费开支。

并且,从此以后,转运司财赋隶属于户部左曹,常平司财赋隶属于户部右曹。

由于财赋有了地方与中央之分,由于转运司更多地代表地方的利益,因此,它常乘兼权常平司的机会侵用其财物。

元丰元年1078年十月,判司农司蔡确所言,就明白地揭示了这1点。

他说:“诸路提举常平司旧兼领,转运司极有擅移用司农司钱物。”

“自分局以来,河北东路提举司申,转运司所移用钱二十余万缗。”

“江东提举司申,转运司所移用钱谷十二万余贯石。盖转运司兼领,则不能免侵费之弊。”

“今川广等路未有提举官,并转运司兼权。及提举官假故,亦转运司承例兼权。欲乞提举司阙官处,令提点刑狱兼权。”

“如廨舍稍远,即量留吏人照管官物等,委知州或主管官就便提辖。”

“其提举官时暂在假,亦委知州或主管官权本司文字。”

南渡后,东南地区,常平、茶盐两司合而为提举常平茶盐司,主要负责中央财赋主要来源的茶盐专卖及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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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王应麟言:“神宗始分天下之财,以为二司。转运司独用主民常赋与州县酒税之课,其余财利悉收于常平司,专掌其发敛,储之以待非常之用。”

清楚地揭示了转运司与提举司在财赋方面分别代表的地方与中央的身份。

因此宋代的路制,经五代时期的孕育,至宋初实已具备高层政区的特质。

就转运司路而言,宋初已将“边防、盗贼、刑讼、金谷、按廉之任,皆委于转运使。又节次以天下土地形势,俾之分路而治”。

然路是宋王朝不愿设而又不得不设的产物。

它不能割断历史,不接受五代制度,此其一;再者,它拥有州府军监300余座,必不能由中央政府实施直接治理,此其二。

因此,因仍自然之理,在州郡之上,设置高层政区是势在必行之举。

然殷鉴不远,在夏后之世。唐亡于藩镇的教训,不能不引起赵宋统治者的警惕,因此它极不愿设置高层政区。

故北宋时除三路、广南、湖南等沿边地区及京东、京西等腹里地区外,始终不设安抚使,东南地区各路的钤辖司更是时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