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运司次之,提点刑狱、提举常平又次之。
宋朝官职有职、官、差遣之别。
由于差遣为治内外之事的实职,故时人“以差遣要剧为贵途”。
至于唐代以来的职事官,宋时已蜕变为寄禄官、阶官,仅“以寓禄秩、叙位着”,故不为时人所重。因此,衡量路级诸司的地位,当以差遣高低为别。
宋朝差遣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大抵已有条贯。
仁宗嘉佑时1056年-1063年,司马光所上《十二等分职任差遣札子》,基本上反映了当时实际运作的情况。
他是这样划分的:“宰相第一,两府第二,两制以上第三,三司副使、知杂御史第四,三司判官、转运使第五,提点刑狱第六,知州第七,通判第八,知县第九,幕职第十,令录第十一,判司簿尉第十二。”
“其余文武职任差遣,并以此比类为十二等。若上等有阙,则于次等之中择才以补之。”
十二等差遣又可分为两个层次。
其中,知州军以下为常调差遣,而提点刑狱以上则为出常调差遣。
因此,转运使资序要比提点刑狱高。至于后出的提举常平则在提点刑狱之下,约与知州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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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北宋一路首州知州则不然,多由朝廷侍从乃至退位宰执等重臣充任。
对于帅臣的资序,范祖禹说得很清楚,他说:“将帅之选,多出于监司。”
“先自远路,渐擢至京东西、淮南,其资望最深、绩效尤着者,乃擢任陕西、河东、河北三路及成都路,自三路及成都召为三司副使。”
“其未可辍者,或与理副使资序,自副使出为都转运使。夫自初为监司至三路及三司副使者,其人年劳已深,资历已多,缘边山川、道路、甲兵、钱谷,皆所谙知,故帅臣有阙,可备任使。”
正因为如此,故宋人常目帅臣为藩镇,必须加以防范。
熙、丰1068年-1085年改革之初,知青州欧阳修自作主张地中止了京东东路青苗钱的发放,被王安石斥之为“殊不识藩镇体”,便是1个极好的例证。
此后元丰至绍兴,数次颁诏,规定提举官的资任依转运判官。
而宋制运判位在通判之上,与知州叙官位,故言。
卑临尊、以小制大的精神。大臣“出临外藩,即转运使所部”。其合申转运使公事,“亦书姓名于监司之前”。
转运使名位虽卑,但得按视其府库,“劾宰执侍从之臣”。
故宋人常津津乐道其制度之得体,认为汉州牧之制、唐节度兼观察之制,皆不及本朝防微杜渐之严。
因此,建炎之初1027年,李纲请置帅府、要郡,被认为是复方镇之制。
以此之故,议者始终不同意“如方镇割隶州郡”,不同意授予节制之权,不同意削减上供财谷。而是以“兵事皆属都统,民政皆属诸司,安抚使特虚名而已”。
故南宋高、孝时人吴儆尝叹:“所谓帅臣者,虽名为一路兵民之寄,其实一大郡守耳~”
因此,毫无疑问,有宋一代,始终严防地方割据,始终坚持以转运司为主体的地方行政体制,从未动摇。
开禧元年1205年,臣僚所言也证实了这1点,该臣言:“宪、漕诸司之势必行于郡县者,以刑狱之冤滥,讼牒之稽违,财赋之欺隐,诸司皆得以察之。”
“下至当职官之去留,承行吏之罢复,诸司皆得以专之。至诸司耳目之所不接,又巡按以及得之,故郡县于诸司财赋类不敢亏。”
所以说转运司是宋代高层地方政区的政府。
要知道在路级监司之中,转运司设置最早,五代时就已出现。
至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