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1章 制度的由来(2 / 5)

买宋 参见大总管 3387 字 3个月前

变盐令则杨允恭,自此山海之入、征榷之算、古禁之尚疏者皆密焉。”

这段话就很恰当地说出了宋代禁榷制度密集的特点。

此外还加强了对禁榷物品从生产领域到流通领域的全面控制。

的确,宋朝政府不但扩大了禁榷物品的范围,更加强了对禁榷商品的全程管理,以从中攫取厚利。

但是这种全程控制并不能对所有禁物等而论之,而是针对不同货物或同种货物在不同时期采取不同的形式。

例如对解盐和四川官盐井的产盐,从生产、运输到销售全过程由宋政府进行。

再比如对茶的管理,前文简答的说过了,像是北宋初到嘉佑四年,东南八路的禁茶主要形式为:园户生产茶叶,绝大多数为官府收购,然后由官府出卖给商人,政府只是控制了流通领域。

从蔡京改茶法直到南宋,主要实行的是茶引法,“官府一般不向园户制服本钱收购茶叶,只是通过出卖茶引控制园户茶叶销售,获取专卖利润”。

政府既不控制生产领域,也不控制流通领域,只是通过更严密的管理来达到保证禁榷收入的目的。

以及对禁榷物品的立法更加严厉。

为了保证政府的禁榷收入,减少因民间私贩造成的收入流失,宋政府制定了严刑酷法,与私贩者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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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唐代对私贩茶是如此规定的:

“大中初,盐铁转运使裴休着条约:私鬻三犯皆三百斤,乃论死。”

“长行群旅,茶虽少皆死;雇载三犯至五百斤、居舍侩保四犯千斤者,皆死。”

“园户私鬻百斤以上,杖背,三犯,加重傜伐园失业者,刺史、县令以纵私盐论。”

而宋代茶法虽然屡有更易,但法律对民间私贩的惩处则较前代有过之而无不及。

比如乾德二年,民敢藏匿而不送官及私贩鬻者,没入之,计其直百钱以上者杖七十,八贯加役流,主吏以官茶贸易者,计其直五百钱,流二千里,一贯五百及持仗贩易私茶为官司擒捕者,皆死。

到了熙宁七年,于蜀严禁私茶交易,稍重则至徒刑。

南宋后主要实行茶引法,在政府的控制范围内允许园户与商人进行直接交易,因此私贩茶现象有所好转,但是宋政府仍然加强了对商人持引的规定,商人在整个贩茶过程中茶与引必须相随,“如行不随茶,并依客人兴贩引不随茶条法断罪施行”。

禁榷制度发展到宋代,“越来越加强,到蔡京集团当权达到了极点,茶、盐、酒等征榷制更加严密和完备”。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宋代的禁榷制度虽然如此发达,但也并非想象中的无孔不入,有宋一代,自由商业一直是存在的,政府对禁榷之内的物品视具体情况予以不同程度的开放,如食品、服装等民间日常生活用品,一般由民间资本自由经营,国家则予以宏观管理。

粮食、纺织品、药品等,由民间资本和国家共同经营。

即使是榷货中最重要的食盐、茶、酒曲,甚至是绝对由国家控制的海外贸易,也都予以不同程度的开放。

宋自削平诸国,天下盐利皆归县官。官鬻、通商,随州郡所宜,然亦变革不常而尤重私贩之禁。

天下之茶,多由政府垄断(行公卖法),惟于川、陕、广南,听其自由卖买,这便是自由贸易制。

至于宋榷酒之法:诸州城内皆置务酿酒,县、镇、乡、闾或许民酿而定其岁课,若有遣利,所在多请官酤。

三京官所造曲,听民纳直以取。

太宗时,置榷署于京师,诏诸蕃香药宝货至广州、交址、两浙、泉州,非出官库者,无得私相贸易。

其后乃诏:“自今惟珠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