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9章 榷茶买卖制度(2 / 6)

买宋 参见大总管 3863 字 3个月前

茶的手段获得了巨额茶利。

而买卖差价,同样是商人赚取利润的不二法门,因为若转贩到北方地区,“以至散于夷狄似,其利又特厚焉”甚至“利尝至数倍”。

这两个阶段可以说是环环相扣,靠严酷的法律得以维持,使官府和商人比肩携手联合充当了茶叶流通领域的经营主体。

商人必须向官府入纳钱、物才能购得生利的茶叶,官府也只有靠向商人售茶才能得到丰厚的利润。

正如林駉所言:“榷溱茶之法,官病则求之商,商病则求之官,二法之立,虽曰不能无弊,然彼此相权,葚公私相补,则亦无害也。”

包括叶清臣更明确地说榷茶是“刳剥园户,资奉商人”。

因此,在北宋榷茶制度之下,官府和商人首先结成的便是相互依赖、相互利用,共同剥削茶叶生产者、消费者和运输者的伙伴关系。

如果我们再进一步看,宋代的各类商品中,茶叶是流通空间跨度最大的商品之一。

茶叶产地在宋代基本全集中在秦岭、淮河以南,而销售市场则主要是汴京等大中城镇,特别是北部、西部周秘边少数民族地区。

产地和销地距离遥远,这就决定了茶叶流通的最大特点就是长途贩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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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茶叶的远途贩运,尤其是大规模的远途贩运,绝不是一般中小商人所能经营得了的。

就连苏轼在议论商人贩盐时都曾说:“凡小客本小力微,不过行饔得两三程,若两三程外,须藉大商兴贩,拟决非三百斤以下小客所能行运。”贩茶实际也是如此。

宋代一程是50里,二三程也就是100—150里。

宋代东南产茶区中最靠北的寿州到汴京的直线距离已逾600余里,至于要经营“自南方水陆二三千里方到西界”之类的长途贩运,对中小商人来说简直不亚于上九天揽月了。

既然“小商不能多贩,又不暇远行”或者更确切地说,稍远程的贩运,若“本不及数千缗则不能行”赴那么茶叶的大宗远贩也就基本变成了豪商巨贾的专利。

而榷茶制度的实行更为富商大贾排挤、兼并中小商人提供了良机。

如大中祥符年间,政府规定凭引兑茶“以交引至先后为次,大商知精好之处,日夜使僮仆赍券至官,故先获,初尖禁淮南盐,小商已困,至是益不能行”。

后来又规定了交引偿茶的期限,“或数月,或百日,逾期未至者,每十分复合别输害二分见缗,谓之贴纳。豪商能及限,小商不能知,或无以贴纳,反贱鬻于豪商”。

因此“每有司变法,下利既稞薄。小商以无利而不能行,则大商方幸小商之不能行适得独卖其货。……故变法而橇刻利者适足使小商不来而为大商贾积货也”。

由此可见,北宋榷茶制度之下的官商伙伴关系,实质上主要是封建国家与豪商巨贾相互勾结、沆瀣一气,共同垄断茶叶流通市场的关系,所以我们才说,宋朝其实是一个精明到极致的商人国度。

北宋政府实行榷茶制度,目的就在于与商分利。

范仲淹就说:“茶盐商税之入,但分减商贾之利尔,于商贾未甚有害也。今国用未省,孥岁入不可阙。既不取之于山泽及商贾,必蕴取之于农。与其害农,孰若取之商贾,”

因此,既然官府和商人为着攫取茶叶利润这个共同的目标走到了一起,彼此在茶利的瓜分上就必然存在着矛盾和斗争。

那么官、商双方又是如何分割茶利的呢,作者菌查过有关资料,大概从以下几个算式大家或许就能看明白这个问题了。

A:官府获得的茶利,卖茶价-交引价格指数。

B:商人获得的茶利,销售价-交引价格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