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2章 反制措施(6 / 6)

买宋 参见大总管 3809 字 3个月前

间谍活动的主体是人,没有人的存在任何计划周密的行动都将无法开展,因此,要想阻止间谍活动的进行,最好的方法就是限制作为执行主体的间谍的活动。

基于以上的认识,宋朝政府力图将间谍的脚步阻挡在国门之外,或者在间谍将情报带出国门之前进行拦截,以达到防止情报外泄的目的。

宋朝政府对本朝人、外国人出入边境有严格的限制,并将其写入了法律条文中。如:

《宋刑统》规定:“诸越度缘边关塞者,徒二年。未入者,减三等。其化外人越度入境,得罪并与化内人越度同。”

“诸缘边城戍有外奸内入,内奸外出,而候望者不觉,徒一年半。主司徒一年。其有奸人出入,力所不敌者,传告比近城戍,若不速告及告而稽留,不即共捕致失奸寇者,罪亦如之。”

《庆元条法事类》载:“诸将岭南溪洞蛮人过岭北者,杖一百。诸北界人私入国中者许告人(非在河北、河东路获者,奏载),其知情容止者,徒一年。”

“诸随化外人出中国者,徒三年配淮南,未过界者减一等淮南编管,其往西北界者,仍奏裁。”

“诸透漏化外及中国人私出入边界者,巡防官将校、兵级各杖八十。”

即使在法律条文中对出入境问题有着严格的规定,但宋朝统治者并不放心,多次下诏申严,令边关认真觉察。

景德元年(1004年),禁中国人随外蕃进奉使出境,边吏严加伺察,违者论如律。

熙宁八年(1075年),诏:“缘北边寨铺使臣,所管界至退缩,并故纵人出入者,劾罪,不以去官赦降原减,界至退缩者,并统辖官以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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