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3章 处罚决定书(2 / 3)

投行之路 离月上雪 6572 字 2020-06-25

披露了《阳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

二、2014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80,495,53240元

阳鼎科技通过虚构客户、伪造合同、伪造银行单据、伪造材料产品收发记录、隐瞒费用支出等方式虚增利润。

经核实,阳鼎科技2014年年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共计虚增营业收入73,635,14110元,虚增营业成本19,253,31384元,少计销售费用3,685,014元,少计管理费用1,320,83510元,少计财务费用7,952,96846元,少计营业外收入19,05000元,少计营业外支出13,173,93758元,虚增利润总额80,495,53240元,占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的比例为33514。

三、2014年年度报告虚增银行存款216,912,03555元

2014年末,阳鼎科技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高新西部园区支行账户银行日记账余额为218,301,45906元,实际银行账户余额为1,389,42351元,该账户虚增银行存款216,912,03555元,占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的比例为1716。

四、2014年年度报告虚列预付工程款309亿元

2014年,阳鼎科技的建设项目a建设面积385,133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约2,000元,按40的预付比例估算需要预付工程款309亿元。为此阳鼎科技制作了假的建设工程合同,填制了虚假银行付款单据309亿元,减少银行存款309亿元,同时增加309亿元预付工程款。

五、2014年年度报告签署情况

2015年4月1日,阳鼎科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14年年度报告,签字董事为王建国、李毅、梁静、李海龙、李维亮和徐宏。

同日,阳鼎科技监事会审议通过了2014年年度报告,签字监事为郑义、方斌、张植。

4月3日在《阳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书面审核意见》上签字监事为郑义、方斌、张植。

同日在《阳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签字董事为王建国、李毅、梁静、李海龙、李维亮和徐宏,签字高级管理人员为李毅,韩馨竹、梁静、李海龙、夏秋和。

财务报表签字人员为法定代表人王建国、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韩馨竹。

以上事实,有阳鼎科技01账套和02账套、阳鼎科技2014年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阳鼎科技披露的2014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对阳鼎科技的上述违法行为,王建国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韩馨竹、李毅、梁静、单小星、尹晓静,李海龙、李维亮、徐宏、刘庆、郑义、方斌、张植和夏秋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阳鼎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王建国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三、对韩馨竹给予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