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9章 皇室介入(8 / 9)

买宋 参见大总管 5769 字 3个月前

是另外一种面貌。

从“元刊本三十种杂剧”来看,其宾白不全,只印曲文,多有俗字讹字,没有“颂圣”的结尾套路,应该属于形式相对粗陋的“民间本”系统。

这些“民间本”与“内府本”不仅在艺术形式上差异较大,而且思想内容上也相迥异。

如“元刊本三十种杂剧”中的《小张屠焚儿救母》为《录鬼簿》、《太和正音谱》不载,其内容被《元典章》卷五十七《刑部》十九“诸禁”之“禁投醮舍身烧死赛愿”条所严禁,此类题材要采入“内府本”必须经过删改。

可见流行于宫廷与上层社会的“内府本”与市井集场的“民间本”属于两个有区别的传播系统,而戏曲禁毁就是其中的分水岭。

三戏曲禁毁是元代杂剧中心南移的重要因素。

关于元代中期以后杂剧中心由大都南移杭州的原因,学界多从经济与地域文化着眼,其实戏曲禁毁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蒙元的统治力量主要集中在北方,其政策的影响力在南方地区大打折扣。

由于地方政府的禁毁法令未见史载,现存元代戏曲禁毁法令都是朝廷颁布,基本上都经过中书省,所涉案例多发生在中书省直属的顺天、燕南等所以,大都作为政治中心,在戏曲禁毁中首当其冲。

《录鬼簿》所着录的“方今已“腹里”地区,亡名公才人”和“方今才人”比起“前辈已死名公才人”来,名家杰作都显着减少,前后反差甚巨。

《录鬼簿》初稿成于至顺元年1330左右,考虑到兴衰变迁是一个缓慢渐进的过程,杂剧中心的南移应该从几年或十年前的仁宗、英宗朝就已经开始,这与元代戏曲禁毁立法的高峰时期在时间上大体吻合。

因此,马致远、郑光祖、乔吉等大批名家南迁,与禁毁政策恶化了大都的戏曲生存环境不无关系。

综上不难看出,元代的戏曲禁令,大多是对表演形式的禁绝,如不许聚众等等,而到了明代,则更加的细化严格。

公元1368年皇明政权建立之后,朝廷对戏曲编演作出严格规定,主要有四个方面。

第一,严禁业外人员参与演出。戏曲在元代传播极盛,以至在当时掀起了演员与观众充塞街市的狂热局面,此种习气一直延续至明初。

朱元璋认为,世人如此沉迷娱乐而废弃生业,对社会发展极为不利。

为了尽快恢复生产,朱元璋下令大力整治游乐之风,严令禁止一切业外人员参与戏曲编演。

为推行此令,朝廷甚至不惜用酷刑。如府军卫千户虞让之子虞端,因违禁吹箫唱曲,被割去上唇和鼻尖。

并且朱元璋除了严惩违禁人员外,还通过歧视优伶的方式来阻止业外人员参与演出。

如明廷冠服之制规定,伶人须戴绿头巾。绿头巾借指妻有外淫的男子,时人以“乌龟”辱视之。可见,当时优伶毫无尊严可言。

不过,这种示辱的服饰只用于供娱乐演出的优伶;为了显示皇权的威严,供朝祭和庆典的乐工冠服不受此限,其服饰往往更庄严华丽。

明廷歧视优伶之政策远不止此,其他的诸如禁止乐人女子与官吏及其子孙通婚,不许娼优隶卒之子弟进入社学,娼优子弟不许参加科举考试等。

第二,严禁传播淫亵之乐。朱元璋为了维护明王朝的稳固统治,十分强调戏曲的教化功能,他在榜文中规定:“娼优演剧,除神仙、义夫节妇、孝子顺孙、劝人为善及欢乐太平不禁外”,其他剧目一律禁演。

从此禁令可知,不仅有损朝廷威严的剧目不能演,对朝廷无关褒贬的剧目也不能演。

这样,剧目是否利于治化是判定其演出合法与否的唯一标准。如高则诚《琵琶记》,因其宣扬忠孝节义的思想倾向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