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7章 废除(3 / 4)

买宋 参见大总管 2359 字 3个月前

必强令土司制度与内地完全划一,致生干预。”

该草案事实上给民国时期南甸宣抚司改土归流的历史划上了句号。

综上,这些大致勾勒了民国时期南甸宣抚司改土归流的历史过程。

在这一过程,虽然云南地方政府的改流设想最终不了了之,但南甸宣抚司在改流的冲击下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像是土司制度被逐步纳入了国家统一的行政体制之中。

在南甸土司一统天下的辖区,先后承设了八撮县丞,八撮分治员,八撮县佐,腾冲第六区公所,设治局。

尤以设治局机构较为完备,初期局内就设有秘书室,第一科掌管户籍,自治,禁政,风俗,第二科掌管财政,粮食等,第三科掌管军事,建设,教育,卫生。

此外还设置了政警队,同时,先后曾设过民众办事处,户籍办公室,统运烟收购总站和禁烟协会这两个机构人员由局署职员及乡镇长组成

设治局在基层初设五区,1933年改为十九乡镇,1938年,推行了户口调查,实行保甲制度,将原土司基层行,保,甲,区,乡,镇长,由设治局政组织变革为乡镇委任,初步废除了土司委派的岳尊,田亢头。

不过抗战爆发后,国民政府有关部门接纳了土司参与政务活动,龚绶曾任禁烟视察员,滇西边区自卫军第二路司令,参议长等。

至于土司的司法,税赋事务管理权也渐渐向流官政权转移。

像是1912年,国民军滇西总司令《饬腾冲府知府黄永谦永禁南甸土司管理司法令》中,明确规定,所有一切民刑诉讼案件归腾冲府管理,土司不得再行收受呈词。

1932年起,梁河设治局逐步掌管了一部分司法权,汉族地区的民刑案件都由设治局受理。

1935年,又设立了专门受理梁河地区的民刑案件机构——梁河司法处,并明文通知设治局和土司今后无权受理任何民刑案件。

1933,1934年,梁河设治局截收了土司三大款三万余元.1938年,梁河设治局将税收区明确划分为十三个标,由乡镇长征收。

同时,土司的军事力量也受到了极大的挑战。

像是1932年,首任设治局长袁恩膏,推行义务兵制,成立民众自卫大队,自兼大队长。

并限制土司养兵,后经调解,允许土司养兵20名。

1934年改自卫大队为常备大队,1935年,第一殖边督办署核定给设治局常备队兵额40名。

同年,设治局增设政警队,负责局署警卫,历届设治局长都积极派款购买枪弹,充实武装力量,整训队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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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值注意的是,在抗战期间,中央军事委员会和第十一集团军总司令部,突破了旧有土司制度的不委军职的惯例,委任了土司司官及司署主要人员充任自卫军,游击队军职,如委任龚绶为滇西边区自卫军第二路司令。

土司所属土兵,编入了统一的游击部队编制序列。

南甸土司还在接收了梁河设治局的保卫中队后,改编为特务中队,“下设小队,班长,依照国民党的军队编制,早操,晚操,有时也讲步兵操典“。

这样,土司封委,承袭制度和士兵制度也开始了流化.。

而且土司垄断教育的状况有了很大改观。

1915年,在八撮分治员支持下,当地绅士在大厂创办了两等小学,使用新教科书,宣传三民主义。

1935年,省教育厅改办为省立小学,以局署驻地大厂为本校,以司署驻地遮岛为分校。

省立小学经费由省教育厅直接拨付,校长由省教育厅委派,具体业务由设治局管理。

为了推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