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出:“纠夷有辟,土司世绝,皆有当宪。
今龙英、镇安正当乘此机会,如昔时太平立郡故事,疆理其地。”
除上述情况外,时朝廷内外、朝野上下亦有部分官员鉴于广西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游移于“设土”与“设流”之间,主张或土或流,当因地制宜。
针对这些争论,明朝廷有针对性的做出了回应,在一些矛盾较为突出的壮族土司统治区实施改土归流政策。
“明朝统治者既要考虑处理民族关系、实现‘以夷治夷’、‘以夷攻夷’的需要,又不能过多地放弃流官统治下地主阶级既得的政治、经济利益,于是采取了折衷办法:第一,大土司尽量少设,小土司可以多设;第二,不论设置大土司还是小土司,都要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坐大。”
不过明代广西的改土归流并非一帆风顺,更非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一个曲折而漫长、尖锐而复杂的斗争过程。
据统计,整个明代在今广西地区实行改土归流共16处。
但是在这期间出现了较大的反复性,不少原已改由流官治理的州县又重新恢复壮族土司的世袭统治,个别土州、县在土、流之间反复更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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譬如,忻城县,元以土官莫保为八仙屯千户,洪武初设流官知县,弘治九年1496年复为土县。
南丹土州设置不久,土知州莫金因“以叛诛”,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废州置卫”,后因其地多瘴,“既而蛮民作乱,复置土官知州,以金子莫禄为之”。
上林长官司,成化年间改流后,弘治年间又复土,“正、嘉、隆、万间,朝贡犹时至”。
利州,自知州岑颜被泗城土官岑豹杀害,夺去州印后,“遂以流官判州事”达数十年,终于嘉靖二年“归并泗城”,以土官复辟而告终。
左州,改流后不久又恢复土官统治。
后因其土官子孙争袭,又实施第二次改土归流。
思恩府和田州府改流时,按常规另设知府、通判、推官、经历、知事各一员,并派兵防守。
但因思恩府土官王受联合田州土官卢苏进行反叛,迫使明廷出兵进剿,终以招抚之法平息此事。
随后,为进一步加强对该地区的管理,明廷遂于原田州、思恩地方增设了许多土巡检司,依然回复到往日“以夷治夷”的统治状态。
由此可见,明代广西的改土归流具有着较强反复性的显着特征。
明代广西改土归流出现较大的反复性,究其原因,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
第一,明代广西改土归流之所以出现较大的反复性,是由于明代正值壮族土司制度的全盛时期,土司制度的发展尚处于上升阶段,总体上还能适应桂西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少数民族人民也还能适应土司制度的统治,因而土司制度的存在仍然具有较大的合理性与必然性。
这一时期,就明朝廷而言,尚无足够的力量对桂西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直接统治。
土司地区新生的地主经济还很脆弱,尚不足以压倒封建领主制经济和撼动壮族土司专制统治的根基,土司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尚能适应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而正常发展。
在这种情况下,改土归流出现较大反复性是不难理解的。
第二,从明朝廷的角度来看,一方面,鉴于壮族土司制度日益暴露出的诸多弊端,为了达到对壮族地区进行直接管理与统治的目的,以实现其政治意义上的封建大一统格局,明朝廷势必要对壮族土司进行改流,废除土司的世袭统治。
另一方面,随着改流工作的不断推进,明朝廷也逐渐意识到了改流过程中的“事与愿违”,遂于改流问题上亦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动摇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