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9章 分化之策(3 / 4)

买宋 参见大总管 2485 字 3个月前

洪武三年设,负责刑名、计典。

土府经历1人,正八品;土府知事1人,正九品;土府照磨1人,从九品,经历、照磨等手法上下文移、磨勘六房宗卷。

土州。土知州1人,从五品,掌一州行政。

土州同知,从六品,土州判官,从七品。

土州吏目,从九品。

土县。土知县1人,正七品,掌一县行政,为基层衔职。

土县丞,正八品,土主薄1人,正九品。

土典史1人,无品级。

武职土司有:宣慰使司。

宣慰使1人,从三品;同知1人,正四品;副使1人,从四品;佥事1人,正五品。

宣抚司。宣抚使1人,从四品;同知1人,正五品;副使1人,从五品;佥事1人,正六品。

安抚司。安抚使1人,从五品;同知1人,正六品;副使1人,从六品;佥事1人,正七品;吏目1人,从九品。

招讨司。招讨使1人,从五品;副招讨1人,正六品;吏目1人,从九品。

长官司。长官1人,正六品;副长官1人,从七品;吏目1人,未入流。

蛮夷长官司。长官1人,正六品;副长官1人,从七品。

此外,明代还根据各土属地情况,设置数量不一的土巡检司和土驿丞,土巡检司为从九品,而土驿丞此类官职不分品级,为未入流的小官。

从品级上我们可以看出,武职官衔是高于文职的,明朝对土司官职授予非常谨慎,大数土司只领文职,武职土司很少,只能是级别较低的长官司一级。

这样授职标准多是为保证土司统治地区稳定,限制防范土司势力过大,提高外族官员地位,同时对土司起到监督和震慑的作用。

明代从洪武初期就已建立起以土司为正,流官为佐的流官佐贰制度。

正如《明史·职官制五》所载:“其府州县正贰熟官,或土或流,则因其俗。”

以达到“使之附辑诸蛮,谨守疆土。修职贡,供征调,无相携贰。有相仇杀者,疏上听命天子”的目的。

使土司受到流官的监督。

根据土司势力强弱,各地方土长官正副也各有不同,例如,由于贵州离内地较近,土司势力较弱,中央容易控制,“布政司官属俱用流官”,贵州少数民族地区府、州、县的正职基本上由流官把持。

而广西由于土司制度源远流长,土司势力根深蒂固,广西土司统治的地方又远离中央,偏居交通不便的南隅,明代丘浚说:“其府州正官,皆以土人为之。而佐贰幕职,参用流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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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官佐贰制度的普遍建立,首先可以有效的保护地方稳定,流官为中央所派,有相当的权利,对上能及时汇报当地土司施政情况,对下可以给予土司必要的监督和控制。

其次为后世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奠定了基础,创造必要的政治认同感。

如正统四年1439年,广西南丹土司上奏朝廷:“臣窃不忍良民受害,愿授臣本州土司知府。流官总理府事,而臣专备蛮戝,务擒捕真绝积年为害者。”

清代土司的职衔仍分文武两种,文职隶于吏部,武职隶于兵部,西北一些土司则隶于理藩院,当然也归所在的督抚、将军、大臣管理监督。

职衔与明代相比,变化甚小,土知府降为从四品;土副长官升为正七品,其它职衔品级完全一样。

但是清代是土司制度的衰落期,清朝从以下方面入手,调整土司制度,使其势力逐渐削弱。

第一,实行“推恩法”。

明代已经采取推恩的办法,把土司的管理地区析地给其子孙,到了清代,正式确立推恩办法,由中央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