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宋代茶法的显着特点是变动频繁和地区差异大,像是整个两宋东南茶法与四川茶法一直没有统一起来。
如宋太祖乾德三年公元965年,开始征榷东南茶,仁宗嘉裙四年公元1059年,下令废除东南地区的狭义的榷茶法,改行通商法。
四川等地的茶法是“川峡广南听民自买卖,禁其出境。”
神宗熙宁七年公元1074年,开始征榷蜀茶,实行“茶马法。”
两广地区因产茶很少,固未曾禁榷,允许自由通商,但禁止把茶叶运到境外。
徽宗崇宁四年公元1105年,罢东南地区的通商法,改行“茶引法”,“罢官置场,商旅并即所在州县或京师请长短引,自买于园户,茶贮以笼箕,官为抽盘,循第叙输息讫,批引贩卖。”
政和二年公元1112年,在崇宁四年茶法的基础上,开始施行合同场茶法,“茶法自政和以来,官不置场收买,亦不定价,止许茶商赴官买引,就园户从便交易,依引内合贩之数,赴合同场秤发,至于今不易,公私便之”。
商人贩茶,应于“茶务请长短引”,才可以“不经官司,许往赴茶园户处私下任便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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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四川的茶法仍为茶马法.南宋时,东南茶法基本上仍沿用合同场茶法。
而四川茶法却有了很大变革,像是南宋高宗建炎二年公元1128年,四川开始实行“茶引法”。
也就是为了保证榷茶法的实施,宋政府制定了严密的法律措施。
凡贩卖私茶者,“茶折税外,匿不送官及私贩鬻者没入之,计其直论罪”,“私有茶一两笞四十,四十斤徒一年”。
对官吏贩私茶,特作规定:“主吏私以官茶贸易及一贯五百者死,自后定法,务从减轻。”
“太平兴国二年公元977年,主吏盗官茶贩鬻钱三贯以上,黥面送阙下。”
“淳化三年公元992年,论直十贯以上,黥面配本州牢城,巡防卒私贩茶,依本条加一等论。”
对销售与制造伪茶者,“一两杖一百,二十斤以上弃市。”
“对武装贩私茶等严重破坏榷茶法的犯罪行为,处以死刑凡结徒持杖易私茶,遇官司擒捕抵拒者,皆死。”
对能拿获私茶者,给予奖赏,告捕者“一斤以上赏钱三贯文,每一斤加三贯,至三十贯止。”
包括上面说过了,终宋一代,四川茶叶运销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三种:通商法,茶马法,茶引法。
所谓的通商法,就是宋初,政府令“川峡诸川伪蜀政令有烦苛刻削害及民者,累诏禁止蠲除之”,明令罢去四川的榷茶法。
苏辙也曾说过:“五代之际,孟氏窃据蜀土,国用偏狭,始有榷茶之法,及艺祖平蜀之后,放罢一切横敛,茶遂无禁,民间便之。”
对此,《宋会要辑稿》则云:“川峡广南州军止以土产茶通商,别无茶法。”
《宋史-食货志》如是记载:“听民自买卖,禁其出境”,“听民自买卖”。
至于具体情况如何呢?
且看苏辙在《栾城集》里的记载,“邛,蜀,彭,汉,绵,雅,洋等州,兴元府三泉县人户,多以种茶为生。”
对此,吕陶在《净德集》中记载得更详细,“今川蜀茶园,本是百姓两税田地,不出五谷,只是种茶,……自来采茶货买,以充衣食,伏缘此茶本非官地所产,乃百姓己物”。
如税户党元吉“自来相承山坝茶园等业,……趁时采造茶货,遂日收来堋口,投场货卖,得钱收买粮食,……并输税免役等钱”。
税户牟元吉则“自来只是以佃食茶园为业,……指望四月小满前后,造作讫茶,得钱填还债利,并送纳诸般税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