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帝继位后,在文帝基础上对肉刑制度作进一步改革。
他主持重定律令,将文帝时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
景帝又颁布《垂(音)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使得刑制改革向前迈了一大步。
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尽管这次改革还有缺陷,但同周秦时期广泛使用肉刑相比,无疑是历史性的进步,在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而法律内容的话,像是刑事法律,罪名:①侵犯皇帝人身、权力及尊严方面的罪名:矫制矫诏罪、废格诏令罪、大不敬罪等。
②危害专制集权统治的罪名:左官罪、阿党附益罪、出界罪、酎金罪。
③镇压敌对阶级反抗的犯罪:首匿罪、通行饮食罪、篡囚罪。
④官吏渎职方面的罪名:沈命罪、见知故纵罪。
刑罚:死刑(枭首、腰斩、弃市)、徒刑、笞刑、徒边、禁锢(终身不得为官)、赎刑。
刑罚适用原则:(刑罚适用原则的儒家化)①上请原则,官贵犯罪可以请示皇帝给予优待。
②恤刑原则,对老幼妇女以优待。
③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民事法律的话,主要内容有①维护封建家长制(父为子纲)。
②维护封建婚姻关系(夫为妻纲)。
③维护封建继承关系(实行嫡长子继承爵位,财产继承实行诸子平分,女子也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司法机构的话,中央司法机构,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
廷尉为中央司法长官(审理皇帝交办案件“诏狱”)。
重大案件实行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高级官吏共同审理制度称为杂治。
汉朝中央负责法律监督的长官,西汉为御史大夫,东汉为御史中丞。
地方司法机关,郡守、县令同时是司法长官。
诉讼审判制度是告诉,举劾(官吏代表国家纠举)。
汉朝时审讯被告称为“鞫狱”,为防止翻供,须实行“复传”。
此外还有春秋决狱。
要知道《春秋》是孔子所着的鲁国的一部编年史,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特别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的依据。
其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录囚是指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以平反冤案、疏理滞狱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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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简单的例子,像是汉代就已经有打拐刑法了。
所谓的打拐,就是打击拐卖人口,不过那时候不叫拐卖,因为古代中国将拐卖人口称为“略卖”。
从汉代开始,当时的法律就标明这是大罪,严令禁止。
但因为这里面有较大的收益,所以虽是王法如炉,可这种买卖依旧是屡禁不止,不知在古代,一直延续到了现代,总之,千百年来一直有人在做,是屡禁不止,比如《史记》中就有多处记录拐卖人口的勾当。
像是着名网络人和菜头在他的一篇博文里说:“拐卖是因为缺乏子嗣,乞讨是因为谋生乏术。拐卖儿童然后弄残疾再送去乞讨,无论从风险还是成本的角度计算,都只会是小概率事件。”
许多人很赞同菜头这一分析,正如世上有匪夷所思的犯罪方式一样,肯定有奸人将骗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