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秦朝债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买卖契约、借贷契约、雇佣契约及租借契约几种。
对于借贷契约,秦简《法律答问》有:“百姓有责债,勿敢擅强质,擅强质及和受质者,赀二甲。”
可见,秦律禁止从质为债务担保。
但按秦简规定,欠官府债务,无力偿还时,则可以劳役抵偿之。
3、婚姻。
秦简《法律答问》等记载中规定:秦时无后世良贱身份地位的限制,允许良贱通婚;禁止与他人逃亡之妻为婚;男入女家的赘婿地位低下,被人歧视。
以及行政立法。
秦统一全国后,创建了一整套适应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和管吏管理制度,以后历代王朝的有关制度,都是在此基础上不断发展完善的。
1、确立皇帝制度。
皇帝是封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独揽全国政治、经济、军事、行政、立法、司法、监察等一切大权。秦王嬴政统一六国以后,确立了皇帝制度。
2、行政管理制度。
秦在中央设三公九卿。
三公中的丞相是皇帝下的行政长官,辅佐皇帝总理百政。
太尉由战国时期“国尉”发展而来,是中央掌管军事的长官。
御史大夫由战国时各国的御史发展而来,原在国王身边主要管记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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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卿是具体掌管祭祀、礼仪、军事、行政、司法、文化教育事务之官。
主要有:①奉常,掌理皇帝祭宗庙,司礼仪,由商周时的占卜史官发展而来。
②郎中令,负责宫廷警卫之官。
③卫尉,武官,统率卫士,负责皇城警卫。
④太仆,管理皇帝的车马和马政,皇帝出行,亲自为皇帝御车。
⑤廷尉,负责司法审判。
⑥典客,掌管与少数民族的交往事务。
⑦宗正,掌管皇帝亲属事务。
⑧治粟内史,掌管全国农田谷物和财政经济等事务。
⑨少府,掌管山海泽池的税收,进奉皇帝。
秦时地方建立郡县制,少数民族聚居区设道与县平级,县以下有乡、亭、里。
3、官吏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吏治”,秦法对官吏的爵制、禄秩、任免、调动、考核、奖惩等方面作了严格的规定。
①任官的标准与限制。秦朝对官吏的选任有严格的道德和才能标准:第一,道德方面。
秦简《为吏之道》规定了官吏应具备的道德和行为准则,并将其概括为“五善”、“五失”。
第二,明悉法律令。秦统治者强调以法治国,以吏为师,要求官吏通晓法律令,并以是否明悉法律令,作为区分“良吏”、“恶吏”的标准。
秦律虽不像后世注重门第出身,但也有任官限制:
第一,不准任用“废官”,即不准任用不称职或不够条件的官吏。
第二,官吏必须正式任命才能到任行使职权。
第三,长吏调任新职,不准带走原属佐吏。
②选任的方式。
秦朝中央和地方长吏皆由皇帝任免,长官可以自己选任下属,选任的方式主要有荐举、征召、任子等几种。
③考课与奖惩制度。战国时期,秦国就以考课严谨、赏罚分明着称。
地方每年定期向中央汇报,还有对诸曹官吏结合具体职司定期不定期的考核。
按照考核结果,给予奖赏或惩罚。
同时秦朝还有经济立法。
1、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秦相当注意利用自然资源为其统治服务。这方面的法律有秦简《田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