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集历代法律之大成,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比较完整的封建法典。
清代从康熙时起,《大清律》未再修订,律文所没有规定的,便陆续制定各部院则例来解决。
例如《刑部现行则例》、《钦定吏部则例》、《钦定户部则例》等。
“则例”是清代的重要法律形式,数量很多,在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方面起重要作用。
开始,例只作为律的补充,后来例的地位越来越高,形成以例代律的局面。
清朝仿照明朝做法,从康熙至光绪,都编修会典。
有《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
这些会典总结了国家行政管理经验,记载了清朝各机关的编制、职掌和事例,是中国封建社会比较完备的行政法典,其内容比《唐六典》、《明会典》丰富,体例也更为严谨。
清王朝除了强调法律政令的统一之外,还根据统治少数民族地区的需要,变通地制定了许多单行法规,如《回律》、《番律》、《蒙古律》、《苗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等。
这些法规为团结少数民族上层分子,巩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起了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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