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4章 齐心协力救大火(3 / 4)

买宋 参见大总管 2264 字 3个月前

军兵百余人,及有救火家事,谓如大小桶、洒子、麻搭、斧锯、梯子、火叉、大索、铁猫儿之类”。

宋人所说的“救火家事”,即消防器材,大小桶是储水桶;洒子是汲水的器皿;麻搭是灭火工具,“以八尺杆系散麻二斤,蘸泥浆,皆以蹙火”;梯子、大索、铁猫儿,大概都是用于攀登的工具;斧锯则是紧急情况下用来破拆的用具,相当于今天的消防斧。

此外,宋朝的城市消防还使用到一些在当时很是先进的器材,包括——

水袋:“以马牛杂畜皮浑脱为袋,贮水三四石。以大竹一丈,去节,缚于袋口。若火焚楼棚,则以壮士三五人持袋口向火蹙水注之”。

水囊:“以猪牛胞盛水”,扑火时,“以囊掷火中”,是一种可投掷的灭火器。

唧筒:“用长竹,下开窍,以絮裹水杆,自窍唧水”,大概是最早的消防泵了。

云梯:“以大木为床,下施六轮,上立二梯,各长丈余,中施转轴”,可用于高层建筑的救火。

这些消防器械虽然不可与现代化的机器相提并论,但考虑到它们是800年前的产物,还是很不容易了。

同时驻扎在望火楼下官屋的“军兵百余人”,则是专业的消防官兵。

他们又被称为“潜火兵”,都是职业的军人,平日需要接受专业训练,因此身手敏捷。

望火楼上的了望消防兵一发现哪处起火,马上发出警报,“则有马军奔报”主管城市消防的领导,潜火兵即刻出动,以专业技能汲水扑火。

因为有了专业的消防队,开封府发生的火灾,通常“不劳百姓”救火。

要知道在宋代之前,城市并无专业的消防组织(农村就更不用说了),失火了,很大程度上依赖民间的自救,国家也立法强制规定了臣民救火的义务,《唐律疏议》说:“诸见火起,应告不告,应救不救,减失火罪二等。”见失火不施救的人,将按罪刑比失火之人减二等的标准作出处罚。

《宋刑统》抄自《唐律疏议》,也有一模一样的“诸见火起”条款,可要知道,《宋刑统》的不少条款,跟宋朝社会生活是脱节的,在司法过程中往往也存而不论。

“诸见火起”条款正是如此,因为北宋前期,政府曾要求,京师公私廨宇失火,邻近之人不得擅自救火,必须等候专业消防队前来扑救。

这一立法,原是为了防止有人浑水摸鱼、趁火打劫,进入失火现场盗窃公私财物;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有专业的公共消防队可以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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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到后来发现不现实,因为要是你领居家着火了,你不帮着救,反而在一帮抱着膀子看着,等着专门的救火官兵来救,那时即便火被扑灭了,这邻居也做不成了,所以到后来,慢慢的也就废除了。

到了天圣九年(1031),赵祯听闻“都辇闾巷有延燔者,火始起,虽邻伍不敢救,俟巡警者至,以故焚燔滋多”,遂修订法令:“京城救火,若巡检军校未至前,听集邻众赴救,因缘为盗者,奏裁,当行极断。”

不过,所谓“听集邻众赴救”,乃是指民众“可以自行救火”,而非“必须动手救火”的强制性义务。

而从《东京梦华录》的记载来看,东京“每遇有遗火去处”,都是由“军厢主马步军、殿前三衙、开封府各领军级扑灭,不劳百姓”。

从规定臣民救火之义务,到“不劳百姓”,这是城市公共治理的一大进步。

所以以此看来,此时的开封府着火应该是很不容易的,即使着了火,应该也很快被扑灭。

但其实不然,理想和现实总会脱节,因为虽然每个坊都设有一座望火楼,有专门观测火警,而且楼下有“潜火兵”的军队驻守,专司消防。

但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