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孕,发生争吵时男方动手殴打对方,因为同居的好处,而使男方迟迟不肯兑现走入婚姻的承诺,甚至滋生厌倦的情绪,最后受到伤害的依然是女性。
如洁的情况则说明同居是一个陷阱,她说我们姑且把它称为同居过渡。一个人想着只要两个人住在一起就心满意足了,而另一个人却想着要结婚。同居可以是一次妥协,但会越来越难。你的男友会觉得很诧异为什么一纸婚约对你就那么重要。而你已经习惯和他生活在一起了,而分手本身似乎比同居更困难。当洁得知他的同居男友和她最好的朋友睡觉后,她惊恐地发现她已无法离开,因为房租等等一系列问题。洁不得不和男友一起住到房子到期,他们在房子中间划了一条线,中间用一道幕墙隔开,各自生活在自己的那一边。洁说“我这是在浪费青春,和一个不想和我结婚的男人住在一起。我们之间已经结束了,但因为房子还得和他住在一起,我真是烦透了。
再是,男女双方家庭本来就结婚的许多事情都做好的商议和安排。可是,女朋友在同居中怀孕,而且肚子一天天地大了起来,要求快快结婚,可是,男方以缺钱或是准备不到位,有意拖延,迫使女方家做出让步,这样男方家中就从简办婚事,省去了不少的钱财和麻烦。
还有崔某与冉某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1年4月11日按当地农村风俗订婚。订婚时,崔某给付冉某彩礼3万元,同时还给了衣服2套、手机1部和400元红包。订婚后,双方相约于5月18日同往重庆市务工并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崔某致冉某3次怀孕、3次人流。2013年7月,崔某以感情不和为由提出分手,要求冉某返还全部彩礼。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关系,基于当地习俗,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彩礼的行为,虽然在法律上不提倡,但也不禁止。冉某主张彩礼款已在同居生活期间全部开支,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但从照顾妇女身心健康原则考虑,法院酌情认定冉某须返还彩礼的50即5万元。
张先生与王女士于2008年相识并相恋,后于2011年7月开始同居。2014年2月,王女士甲方与张先生乙方签订最终分手协议,该协议载明甲方与乙方经过协商,甲方要求乙方最终再次支付人民币12万元的分手费,甲方认为这是最后一次,在当天收到乙方的付款后,将不再干扰乙方的生活,甲方和乙方不再来往。签订协议后,张先生一直未履行上述义务,王女士因此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依协议支付上述分手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女士与张先生在各自离异后自由恋爱,建立正常的恋爱关系,二人在未登记结婚的情况下选择同居情有可原,但法律对这种非法同居关系不予保护。本案中,根据王女士所述起诉事实及理由,其主张12万元分手费系因双方解除非法同居关系而生,法律对此亦不予支持。最后,法院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有人把同居当作试验双方是否适合结婚的聪明做法,而效果往往并不理想。因为双方都知道这是试验阶段,比如“他”和“她”的钱常常严格区分,或“留一手”,而不是像真正夫妻那样一起买房子、生儿育女。双方不存在必须解决问题的义务。因此,对于一些心情复杂的女人来说,同居是把双刃剑,它有可能伤害自己,也有可能成全自己。
也许是同居对男性更有利,所以,提出同居的大多也是男人。他们通常不会像女人那样考虑今后可能碰到的种种困难。对于他们来说,一份自在的是他们梦寐以求的。更何况同居意味着自由,不需要承诺,可以不用买房、不必养家,就可以提前轻松享受到婚姻的精华和甜蜜滋味。美国一项对2150个男人的研究表明,曾与女人同居的男人中,只有13的人后来和那个女人结了婚,也就是说,23的同居关系没有走向婚姻。他们还发现同居关系一般最佳时段只有九个半月。